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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勸架被打傷…和解的花18 沒和解的賠103

 

新北市一所高職郭姓和楊姓學生去年初因細故打架,混亂中打斷勸架的張姓女同學鼻骨,被害人事後與楊以18千元和解,向郭提告求償醫療、醫美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他應賠償被害人103千多元,全案確定。

 

台北地院調查,郭姓、楊姓少年及張姓少女是餐飲科同班同學,去年12日上午,郭、楊因細故在教室走廊發生口角,進而互毆,同學們見狀上前勸架,可是拳頭不長眼,張姓少女在混亂中被打斷鼻骨,經送醫治療,初步醫療費用花費118百多元。

 

張姓少女5天後,接受鼻骨骨折復位等手術,醫美費用共9萬元,她不甘無辜受害,憤而提出刑事、民事告訴,刑事部分,法院裁定郭、楊各訓誡處分,民事部分,張姓少女經士林地方法院調解,去年底與楊姓少年以18千元達成和解。

 

但郭姓少年未與被害人和解,經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審理後,今年3月間判處郭應賠償張姓少女醫療、醫美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1038百多元,他不服判決,上訴台北地院,郭認為,此事他與楊應各負一半責任,張既已免除楊的賠償責任,他應該也只須賠償一半才對。

 

不過法官指出,依民法27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的債務時,若沒表示要消滅全部債務,扣除這名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後,其他債務人不能免除責任,所以張姓少女雖與楊和解,但郭仍須負賠償責任,因此扣除楊支付的18千元後,郭應賠被害人1038百多元,不得上訴。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89165.shtml#ixzz2kSC725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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