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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罹病不肯治療公司資遣有理
葉姓女子去年罹患精神疾病無故在工作場合謾罵遭資遣;她認為公司以罹病為由資遣,違反就業服務法,提告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士林地院查出,公司不但派員陪同就醫,還給予休息改善時間,是葉女堅持沒病且拒絕服藥;公司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昨天判葉女敗訴。
葉女的律師表示,會再與當事人討論是否上訴;葉女原任職的汽車電機設備公司則表示,已盡量幫葉女設想,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便回應。
葉女提告主張,她擔任作業員十多年,去年三月底,公司卻以她不能勝任工作、患有精神病為由,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她訴請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且公司要賠償她到復職日前的薪資。
公司稱,去年三月八日,葉女上班時間突然大聲謾罵,並出言恐嚇同事「妳偷聽人家講話,妳很高興?」二名員工受驚嚇,其他同仁的工作效率也被影響。
公司主管發現葉女精神異常後,給她一周有薪假休養,也要求她就醫。去年三月經醫師診斷,葉女患有精神疾病,但卻不配合服藥,工作時可能危害到其他員工;公司依規定資遣,也獲得葉女同意。
法官認為,葉女擔任工廠作業員,工作時必須使用高溫烙鐵,若她情緒不穩,恐怕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法官指出,葉女勞動契約遭中止,是因她罹患精神病卻消極不配合治療,對自己或他人造成潛在危險,公司非無故解約。
資料來源: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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