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p13215471169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逃過追訴期寫聲請狀「提醒」檢方不起訴

 

喜林莊建設公司負責人莊鴻志,十四年前涉嫌侵占公司資產後消失無蹤,遭台北地檢署通緝。他上周寫聲請狀「提醒」檢察官,追訴權時效已消滅,要撤銷通緝並處分不起訴;檢察官雖覺「被嗆」,仍得依規定處分不起訴。

 

莊鴻志被控在一九九九年、二○○○年間,以兩千多萬元賣掉公司一筆土地和兩筆建物,將其中八百五十萬元挪為己用;他還將公司三筆土地移轉到員工名下,損害公司資產,涉嫌侵占、背信等罪。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二○○一年二月約談莊鴻志,莊以到大陸進修一年為由未到案。檢方偵辦時,莊第一次以「有重要公事不克到場」為由,委託三名律師出庭,檢方第二次傳訊他仍不到庭,因拘提無著,通緝至今。

 

檢方上周五收到一封聲請狀,內容指聲請人在何時被通緝,經過計算,追訴權時效已經消滅,依刑法規定,應撤銷通緝並處分不起訴,署名「莊鴻志」。

 

檢察官認為莊當初拒不到案,如今卻寫信「提醒」檢方,像是向司法「嗆聲」;但依規定莊所涉案件追訴權時效到今年二月十六日完成,雖然覺得莊玩弄法律、態度惡劣,但只能依法處分不起訴。

 

一名檢察官指出,追訴權時效的設計是為了督促國家積極追訴被告,「不能辦五十年都沒有結果,讓被告一直活在恐懼中。」且時間太久證人記憶會模糊,容易影響往後審判。

 

目前刑法規定,犯十年以上重罪、三到十年之罪、一到三年之罪、一年以下及拘役或罰金之罪,追訴時效分別為卅、廿、十、五年。

 

莊鴻志於二○○○年被控業務侵占及背信等五年以下之罪,因適用二○○五年以前的舊法,追訴時效十年,通緝要加四分之一時間,通緝時效為十二年半。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736528.shtml#ixzz2Md9kIsd5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法律諮詢專線07-5222991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高雄律師劉家榮 的頭像
    高雄律師劉家榮

    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劉家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