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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罰開車講手機眼見無憑…撤單
基隆巿廖姓男子去年開車時疑接聽行動電話,被警攔下開單告發,他不服,辯稱當時持刮痧板按摩太陽穴,並未用手機。法官發現,警察僅目視廖男違規,卻未檢視手機通話紀錄,蒐證不足,撤銷原處分不罰。
修姓警員告訴法官,他去年9月12日傍晚5點多行經通仁街口,見廖男開車通過,左手接聽手機、右手握方向盤,立刻騎機車跟隨,在中華路與中山二路口時攔下廖男;廖男自稱是台電的員工,要到協和電廠開會,當時在跟同事通電話,在請他網開一面遭拒後,又改稱未使用手機且拒絕簽收。
基隆監理站事後依違反「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裁處廖男3000元。但廖男不服,辯稱當時因頭疼,持刮痧板按摩左側太陽穴處,見警察攔停,還出示行動電話要警察檢查有無通話紀錄,警察不看就直接開立告發單,認為警察誤判,向基隆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審理認為,法令規定禁止開車時「使用」行動電話,必須要有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情形。法院調閱廖男所有手機門號通聯,並無舉發當時撥打或接聽的紀錄。
再者,現場除了警察肉眼所見以外,並沒有以科學方式蒐集廖男使用手機的證據或是抄下廖男使用的行動電話型式、門號以及收發話紀錄,最多只能證明廖男有把手機放在左耳邊,不能證明廖男使用行動電話。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08330.shtml#ixzz2Tprup5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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