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2012空景(8)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自殺墜死露台影響屋價賣屋者判賠

 

內政部定義的凶宅不包含屋外的露台,認為屬公共設施,但台南地院審理一起購買到凶宅的求償案,雖然自殺墜樓處是露台,法官卻認為已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具有價值瑕疵,判決屋主應賠償15%損失共46萬餘元。

 

張姓男子99年間透過吳姓男子、葉姓女子,以310萬元向王姓男子購買位於永康區的某公寓3樓房屋,成交後才發現,所買的房子是凶宅,94年間曾有人自16樓處自殺墜落,掉落死在3樓外的露台。張認為對方在他購屋時刻意隱瞞,不告知曾發生死亡命案,並以房屋價值受損,要求仲介、屋主賠償30%損失約90萬。

 

吳男等人否認知悉露台曾有人墜落死亡,並以內政部函示,露台屬公共設施非凶宅,拒賠償。

 

法官認為,露台雖屬公共設施範圍,且和內政部所函示的「凶宅」不符合,但影響不動產價格的因素很多,並非僅限於凶宅。因該露台幾乎等於是3樓的住戶在使用,若露台發生自殺墜樓死亡等一般人會嫌惡或減損價值的事情,已使房屋造成價值瑕疵,因此王姓屋主應賠償損失。經鑑定,認為減損比例是15%,判決應賠償46萬餘元。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18360.shtml#ixzz2UCIRai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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