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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叫救護車救人被警當肇事者…不起訴

 

24歲陳姓魚販今年4月開貨車行經基隆巿區,發現有人受傷坐在路邊,好心停下察看,打電話叫救護車後離去,卻被警方當作肇事者,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昨天偵結,認為無證據證明他肇事,不起訴處分。

 

綽號「阿杰」的陳姓男子昨天得知獲不起訴處分,並不驚訝,他說,看到人家車禍受傷或喝酒路倒,就會幫忙打電話報警,先前做過好幾次。雖然這次惹禍上身,但他覺得「沒關係」,不會影響他日後幫助人的心意,「只是舉手之勞嘛!」

 

檢方調查,54歲初姓男子今年49日晚上11點多行經忠四路、孝一路口,走在路中間時,被車子撞倒受傷,左腳壓傷、大足趾骨折、右眉撕裂傷,肇事車未留在現場。他因當時爛醉意識不清,只對警方說被車撞到,記不得是什麼車種及車號。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陳姓男子的貨車當時曾經經過現場並停下,通知他到案說明。雖他否認開車撞人,辯稱開車經過,左轉時已見初姓男子坐在路旁受傷,才會停車察看,並當場打119叫救護車,因車上有貨要卸,才開車離去。

 

初姓男子在開庭時說,他記不得什麼車撞到他,他只記得有人下車察看,先把車開走,後來救護車就來了。檢察官當庭播放監視器影像,只看到初姓男子搖搖晃晃走在路中間,20秒後,有白色轎車經過他身旁,他走出畫面外,可能在此時被撞。

 

26秒後,小貨車出現在畫面裡,停車後陳姓男子的弟弟下車察看,後來路人圍觀,過了1分多鐘,小貨車駛離現場。檢察官認為,若貨車撞到人,路人應該會阻止駕駛離開,陳姓男子應是出於好意幫忙叫救護車就離去,難認是肇事逃逸。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015739.shtml#ixzz2YYp2bc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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