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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吐一口口水…代價2萬元

 

吐一口口水,被罰2萬元!黃姓女子在中市1家餐廳用餐,不滿隔桌客人抗議她用手機播影片聲音太大,雙方口角後對方報警,黃女在員警到場前向對方吐口水。

 

台中地院昨依公然侮辱罪判她拘役20日,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等於她吐一口口水,要罰2萬元。

 

起訴書指出,今年525日下午,黃女到台中市1家餐廳用餐時,她用手機播影片,隔壁桌客人要求她降低聲音,她還看到對方疑似拿手機拍她。黃女與對方爭吵,客人報警,員警趕到前,黃女被控朝對方的臉吐口水。

 

黃女被控公然侮辱,她在法庭上向對方道歉,但否認吐口水,她說當時自己在打噴嚏。

 

法官指出,打噴嚏和吐口水動作明顯不同,打噴嚏是鼻子受刺激,幾秒後從嘴巴打出噴嚏,噴出的口水量少,吐口水是直接吐出,吐出的口水量比打噴嚏多。

 

黃女求情說,她有精神疾病,希望能減刑,法官查出,她噴別人口水時並非全然喪失理性,無法自我控制,不符減刑規定。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24544.shtml#ixzz2lxZiJUl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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