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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隱瞞出租 2男賣屋涉詐欺
台中市王姓男子及林姓男子合資購屋,隱瞞房子已與他人簽立租賃契約,委託仲介將屋賣給謝女,謝女購屋後無法使用而提告。台中地檢署將2人以詐欺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王男及林男 2人合資購買台中市 1間房子,房子登記在王男名下,民國99年9月間2人因積欠債務,為抵債而與廖姓男子簽立房屋租賃契約,並辦理公證。
王男及林男隱瞞房屋已租賃事實,委託仲介賣屋,在99年12月間以近新台幣1000萬元價格,將房屋賣給謝姓女子。
謝女購屋後,要裝潢房子時,發現房子遭換鎖無法進入,得知房屋早出租他人,她無法使用而提告。
檢察官追查發現確有租賃事實,依民法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屋的廖男在契約期內仍具有租賃使用權,王男及林男故意隱瞞租賃狀況,導致謝女付款買屋,認定王及林涉詐欺得利罪,起訴2人。
資料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1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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