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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男女朋友間收取鑽戒、金錢後未結婚 高等法院:無端贈送有違常理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男女交往期間所贈與的行為做出判決,認為拍攝婚紗照並製作卡片贈送給雙方親友和一般的留念情況不同,並且贈送高額鑽戒也有違常理,因此判決女方應返還一百四十四萬多元。

日前地方法院針對男女交往期間為準備結婚而贈送一點零三克拉鑽戒和三百多萬元聘金,但後卻未結婚的案件,認為其間的金錢往來,屬於男女朋友關係的往來,而非係因訂立婚約關係的贈與,誘因現今社會中不乏有預先拍攝婚紗照留念或互贈信物的情況,所以難認定曾訂立婚約,但該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後,卻認定女子需要返還一百四十四萬多元。

該案中男女士在九十五間年相識,並於成為男女朋友並同居後,在九十六年拍攝婚紗照,不過該女子卻在九十九年間嫁與他人,男子進而提告請求還錢;而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拍攝婚紗照並製作卡片贈送給雙方親友的行為,和一般交往中男女僅為見證愛情而預拍婚紗照供彼此留念的情形不同,並且無端贈與高價鑽戒也和一般常理不同,所以認定雙方有結婚約定。

參照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又同法第181條也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的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504&NID=101985.00&kw=&TY=1&sd=&ed=&total=24798&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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