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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公共場所空氣品質擬專人管理
環保署擬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將要求公共
場所須設專責管理人員,違規最高可罰新台幣25萬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
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內容規範預計於11月底起,各賣場、工廠、
醫院、車站、學校等公共場所,需設置專責空氣品質管理人員。
環保署指出,空氣品質的專責人員需經環保署環檢所訓練及格,並負責檢測
、記錄室內直接或間接妨礙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包含: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懸浮微粒
(PM10)、細懸浮微粒 (PM2.5)、臭氧等。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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