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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景(8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肇事後看看就走 判逃逸入獄

 

屏東楊姓婦人送女兒上學時違規臨停在快車道,女兒貿然開門造成連環撞,兩名機車騎士受傷;最高法院認定楊婦只下車看看就離開,構成肇事致傷逃逸罪,昨天判刑八個月確定,必須入監。

 

楊婦昨表示,事發後為了送身體不適的母親就醫,將聯絡電話、住址留給現場民眾,沒想到法院判她肇事逃逸。她承認有錯,但法院不公平、判太重。

 

判決指出,楊婦看到兩女受傷,只下車稍看,就開車離開。她沒想到吳女已抄下車號,警方循線找到楊婦。楊婦承認一時疏忽,造成女兒闖禍,但否認肇逃。

 

判決指出,法律處罰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的行為,是要求肇事者在事發時有「在場義務」。肇事者雖然可以委由他人救護,但還是要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或未隱瞞真實身分,獲得被害人的同意後,才能離開。

 

法官認為,就算楊女所辯屬實,曾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給在場的莊姓證人;但也沒有囑託莊女交給警方或被害人,也沒有請莊女照顧傷患,仍然違法。楊女犯後狡辯,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判她八個月徒刑。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446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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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心得:根據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學說及實務上,對於構成要件中致人死傷及逃逸,均給予法官非常大的解釋空量。所以到底怎樣才不是肇事逃逸罪?需視個案而定。在現今社會車禍案件眾多,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如果不幸肇事,又正在趕時間的話,第一可以向被害人告知連絡方式,並請求被害人同意而離去,如果被害人傷勢較重,則應在場協助被害人處理現場情況或陪同等待救護車,並請旁人協助且告知其連絡方式等。肇事後,行為人有展現出積極的救援行為,應即可避免涉及刑法185-4條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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