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2012空景(46)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想回前妻身邊 訴請離婚敗訴

 

林姓男子再婚,娶大陸籍陳女,台灣前妻卻要求他離婚、回她身邊,2女爭1男,林男訴請與陳女離婚,陳女不同意,她兒子還在法院作證「大媽欺侮我媽媽,爸爸媽媽才吵架」,法官認為二人婚姻還未出現重大裂痕,無法挽回,判不准離婚。

 

林男訴請離婚指出,他與大陸妻陳女結婚是第二春,有個7歲兒子,妻子婚後常對他語言和肢體暴力,去年10月,更拿臉盆打他、踢他,他已聲請保護令,身心俱疲,顯然不堪同居虐待,因此要求離婚,兒子歸他扶養。

 

陳女說,她與兒子來台定居,丈夫和她同住3天就不曾在家過夜,反而與台灣前妻生活,她深受打擊,要求丈夫讓她與兒子回大陸生活,丈夫拒絕。

 

陳女表示,她為求家庭完整,委曲求全,丈夫白天回家探視,晚上到前妻住處同居,丈夫白天回家看兒子時,前妻常打電話催促他回去,甚至找上門,騷擾她與兒子;陳女說,995月間,丈夫的前妻,更曾騎機車衝撞她與兒子,當時她曾向台中警方報案;陳女認為,她與丈夫的婚姻磨擦,只因他未處理好與前妻的關係。她否認曾對丈夫施暴。

 

法官表示,陳女目前有身孕,她明確表達想維持婚姻意願,而二人只因林男與前妻關係未妥善處理才有爭執,此原因未嚴重到危及二人婚姻,因此駁回他的離婚要求。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520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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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心得:我國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10款判決離婚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1052條第2項,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消極破綻主義)。

即除第1項列舉之10款事由外,尚包括第2項概括事由,由法院裁判婚姻是否已達重大裂痕,無法挽回之程度,且如果導致婚姻重大裂痕,無法挽回之情況應由一方負責時,僅他人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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