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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罵人「什麼東西」判有罪 耗司法資源
男子洪明福嗆人:「什麼東西!」被控公然侮辱,一審原認無貶損之
意判無罪。但高院認定這句話有斥罵、鄙視之意,昨改判罰金3000元
定讞。法界人士建議,口角小糾紛可找調解委員會化解,司法機關也
可透過微罪不舉、緩起訴、簡易處刑判決等機制,避免耗費司法資源。
判決指,基隆男子洪明福(61歲)去年因停車糾紛與社區周姓女主委
(53歲)爭執,多次嗆周女:「你是什麼東西!」被控公然侮辱,辯稱
「你是什麼東西」只是質疑對方自以為是,意思是「你憑什麼可以這樣
」、「為什麼都要聽你的」。
引國語辭典判刑
一審認定洪男所言並無辱罵之意判無罪,但高院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網站,查詢「什麼東西」,發現該辭典引清代諷刺小說《文明小史》第
11回內容:「他是什麼東西,好大的架子!他竟同皇上一樣。」認定「
什麼東西」通常用於斥罵、鄙視他人,改判洪男有罪。
洪男昨說:「這只是我的口語話,被擴大解釋,很無奈!」周女則說:
「最好多判一點,不然以後大家都把『你是什麼東西』掛在嘴邊。」
小糾紛可先調解
但高院一名法官批評:「很多人把『什麼東西』當成口頭禪,單純表
示不認同,並非罵人,法院應以社會民情判斷,不該依教育部辭典或
清朝小說來判決。」律師蔡文玲建議,民眾發生小口角,可先透過里
長或調解委員會協調,畢竟打官司勞民傷財,能免則免。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07/3435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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