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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驗尿瓶搞丟 「毒犯無罪 錯在警」

 

台南警方逮捕翁姓毒品通緝犯,採尿後嫌髒,要翁暫時保管兩瓶尿液,警方卻烏龍搞丟了;翁還被警方控藏匿尿液,罪加一條送辦。但法官認為,是員警未依程序簽收冰存尿液,且戒護中未能舉證翁藏尿瓶,判翁無罪。

 

去年8月永康警分局大橋派出所員警查獲翁姓通緝犯,並採集兩瓶尿液,但因員警嫌髒,要求翁自己拿著尿瓶,在移送偵查隊後,放在戒護區前方架子上,再將他押解歸案。

 

一周後,偵查隊毒品業務承辦人欲送驗尿液,卻發現識別翁編號的兩瓶尿液未送入冷藏櫃冰存。經調閱當天解送監視器發現,翁有伸手把尿瓶從架上取下,認定他把尿瓶藏起來,依藏匿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嫌送辦,經檢方起訴。

 

不過,翁在法庭上喊冤,當天他把尿瓶放架上,有偵查員喝斥「放那麼高幹嘛!」他才把尿瓶取下放地上,接著他就被押解地檢署,並未藏匿。法官認為翁當時左手被銬在椅子上,行動受限,不可能藏尿瓶,搞丟尿瓶責任應在警方簽收、送驗程序疏忽。

 

偵查隊長朱恩銳表示,採尿時員警疏忽沒留意,將嫌犯送偵查隊後,未告知偵查員有採尿,也忘了尿液要冰存,已遭申誡。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515484.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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