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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拒當出氣筒判決為小員工出氣

 

高雄市一名陳姓雇主不滿員工工作表現,當眾責罵「廢物」,在討論離職給付時,又大罵「不仁不義」,兩名被罵員工不堪受辱提告,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陳拘役六十天,可易科罰金。

 

法官認為,縱使員工表現不如預期,雇主也不應恣意謾罵。

 

高雄方地法院莊姓女法官在判決書中,針對國內職場上常出現上司拿下屬當出氣筒的現象,表達不滿。她指出,不論公私部門,上司侮罵下屬的狀況並非罕見,居弱勢的下屬,縱使心生畏懼,往往只能忍氣吞聲。

 

判決指出,經營資訊工作室的陳姓男子,去年十月因王姓與吳姓兩名員工找不出顧客先前送修的iPod touch 4,讓前來工作室取貨的顧客久候,陳不顧當時還在營業、有他人在場,以「一群廢物」大聲辱罵王、吳。

 

王、吳後來離職,去年十一月十八日晚間,一同回工作室向陳追討任職期間最後一個月薪資,雙方在工作室外騎樓談判。陳男不滿王服務未滿半年即離職,在談判過程中連續以「沒有仁義」、「不仁不義」辱罵王男六次。經王錄音存證,對陳提出告訴。

 

陳男辯稱,他一時被激怒,因氣憤不慎口出激烈言詞,並非故意辱罵王、吳。

 

法官認為,廢物有毫無作用、毫無價值等重大鄙視意思;沒有仁義、不仁不義寓含品性卑劣、殘忍的輕侮意味,均足使受責罵的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有貶抑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意味。

 

王姓男子另請求精神慰撫金,獲民事庭法官判決六萬元賠償。

 

資料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2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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