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贓物罪上訴三審有爭議 修法補漏洞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2012空景(17)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贓物罪上訴三審有爭議 修法補漏洞

 

 

立法院今年六月修正刑法贓物罪規定,無論是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都處五年以下徒刑,但因刑事訴訟法未配合修正,衍生贓物罪可否上訴第三審的爭議;司法院因法官詢問才發現問題,緊急提出修法草案,希望立法院本會期能通過,維持贓物罪仍然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現狀。

 

 

刑訴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原則和例外規定,原則上本刑最重三年、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例外列舉的一些罪名,也不能上訴第三審,其中即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贓物罪。但六月修法後,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已改為「以贓物罪論」的內容,對應不起來,贓物罪究竟可否上訴第三審,引發爭議。

 

 

 

資料來源:http://udn.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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