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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陸配強制出境收容大法官判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七一○號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配偶來台假結婚被查獲,得強制出境及暫予收容;這項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即日起最遲屆滿兩年失效。比較特殊的是,提出這項釋憲聲請案的是一名大陸配偶。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的大陸人民,如違反相關規定,得逕行強制出境及暫予收容;但大法官指出,大陸人民經合法入境後,遷徙自由應受保障,如強制出境,應踐行正當程序。

 

現行規定未給大陸人民申辯的機會,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這項釋憲案是起因於,一名梁姓大陸女子在一九九三年與王姓男子結婚,以依親名義往返兩岸。梁女第三度來台時被查獲非法打工,強制出境。第四度來台,移民署官員面談時認為兩人說詞不一,註銷梁女入出境許可,收容一百廿六天後,命令強制出境。

 

移民署訪談紀錄,王男說同事邀他免費去大陸娶妻,還招待旅遊;未辦婚宴也未行房,梁女來台時他騎機車到機場接機。梁女則表示,王是到大陸玩時和她結婚,在福建餐廳辦一桌酒席;她依親來台時,友人開車到機場接機。

 

移民署官員認為兩人是假結婚,移送檢方偵辦;但檢方認為事隔太久難免記憶偏差,雙方有結婚真意,不起訴處分。

 

梁女第五度來台時,不甘心先前被收容一百廿六天,火大提出國家賠償;法院判她敗訴確定,梁女再提釋憲。

 

另外,大法官認為,陸委會訂頒的「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強制出境辦法」,規定暫予收容的事由部分,未經法律明確授權,同樣最遲兩年後失效。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010669.shtml#ixzz2YEegO4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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