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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看問題/言論自由或侮辱「心證」判案
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的界線,在哪裡?因存在心證的游移間,常見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判決。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池最近審理飆罵對方是龜仔子、賭婆、靠妳娘飼的3件公然侮辱案,都判不下去,宣布審理並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會議作成除罪化,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
近幾年,有多件引起社會和司法界議論的公然侮辱案件,像莊姓男子在板橋地檢署當庭飆罵檢察官是「畜生」,前台北市勞工局長蘇盈貴罵檢察官是「走狗」,去年彰化市張姓女子在社區住戶大會上指著他人飆罵五字經…,都獲判無罪。
但去年12月,有名劉姓男子在網路上,拐彎罵人享齊人之福,被法院判刑5個月;上個月,高雄市傅姓男子與鄰居為狗事,上門理論時,鄰居閉門不出,他飆罵鄰居是不是烏龜?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罰金3000元定讞。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精神,是約束大家講話時,要小心用字遣詞,但什麼樣的言語構成侮辱,沒有標準,依法官的心證而定。
近年,司法界很多人認為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是國家利用司法在進行淨化語言,也有失法律公平性,主張仿照德國等先進國家除罪化;如果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可循民事請求賠償,不應科以刑責。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076935.shtml#ixzz2bChl6r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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