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空景 (19)小小張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公務員高普初考擬 3 年才得轉調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考試院會昨(十五)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對於每年皆有許多民眾報考的公務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將有重大變革;未來通過高普初考者,申請轉調年限將從一年延長為三年,藉此保持人事方面的安定性。

 

考試院表示,目前對於公務人員考試的規範在維護考試公平與拔擢適格人才方面,相當具有成效;不過為增加機關用人安定性,提昇政府行政效能,所以對規範進行通盤檢討,並擬具本次的修正草案。其中對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的規定,即研議將限制轉調年限延長為三年,而修正原因為及格人員任職滿一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的話,各機關必須不斷培訓初任人員,如此將會浪費行政資源,影響用人安定性,所以將限制轉調年限延長。

 

考試院指出,本次修正也增列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若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辦理分配;且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保留錄取資格三年;同時女性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准予保留筆試成績,並在下次直接參加相同考試類科體能測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第3款規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若有懷孕、生產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時,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此外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參照考選部98年4月13日選規字第0980002840號函的說明,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者,於任職未滿一年即離職,未來如再任公務人員,應先參加甄選,經任用後併計原任職年資,滿一年者始得辦理轉調。另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一年內不得轉調的計算日期,由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日起算。

 

資料來源: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4&NID=113223.00&kw=&TY=1&sd=&ed=&total=26934&NCLID=&lsid=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法律諮詢專線07-5222991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高雄律師劉家榮 的頭像
    高雄律師劉家榮

    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劉家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