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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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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法務部:移交非換囚要三方同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723日實施後,台灣在大陸因案服刑的1500名受刑人,可望藉由這項移交程序回台服刑,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長陳文琪上午表示,受刑人的移交,是目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趨勢,但不是外界所謂的「換囚」, 移交是個案的移入或移出,罪犯接返的前提,完全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才能啟動。

 

法務部為充分揭露這項新措施,已在官網上說明申請流程外,也將透過矯正署所屬監所向在台灣服刑的外國人,說明攸關移交回到自己國家服刑的相關權利及申請程序。 類似78歲李老先生陳情案例,因牽涉當事人簽名同意的問題,法務部將儘速協助確認並解決。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統計,台灣人因案在大陸監獄服刑人數大約有1500人,在台灣因案被關服刑的外籍人士,以越南人數最多,約有百餘人,其次是泰國約有90餘人,另有歐美少數國家的人民在台服刑 ,德國有7人在台服刑,德方曾經向我方表明接返這7人的意願,隨著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生效施行,已正式啟動受刑人的移交程序。

 

法務部表示,移交受刑人須要經過三方同意,雙方國家及當事人意願才能啟動,以台灣人在大陸服刑為例,在對岸被關的受刑人或他們在台的親屬,可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再派人到大陸確認受刑人回台服刑的真意,然後由專屬管轄的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裁定,透過刑期的轉換,如刑期的折抵,還剩餘多少刑期,以宣告裁定還要執行的刑期。 最後如對岸也同意,在大陸服刑的台灣受刑人將可返台服刑。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106112.shtml#ixzz2cRQh0e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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