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2012空景(1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解僱刺青員工容貌歧視挨罰

 

林姓男子投訴稱因刺青遭原任職的清潔用品公司解僱,業者因此被新北市政府以就業容貌歧視為由罰款卅萬元;業者提行政訴訟,法官以員工證稱聽到老闆因看到林有刺青而要資遣他等理由,認定業者歧視,判業者敗訴。

 

林姓司機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指出,他去年五月廿九日因天氣太熱穿背心卸貨,露出背上的刺青;當天下班時,公司主管告知他「老闆今天看到你有刺青,你就做到這個月底。」當月卅一日,公司未告知他哪裡表現不好或需改進就資遣他,他認為公司有容貌歧視。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業者有容貌歧視,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卅萬元;業者不服,提訴願被打回票,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業者主張,林姓司機晚上兼差開垃圾車到清晨才下班,接著到公司開車送貨,因此常精神不濟,影響送貨時的駕車安全;林上班時不論在室內或在室外,都戴墨鏡遮掩倦容,有時還因兼差太累,沒力搬貨而請同事代勞,且常穿拖鞋送貨,影響公司形象,屢勸不聽。

 

業者說,該公司是因林工作態度不佳且無法勝任才資遣,員工中不只林有刺青,該公司並無容貌歧視。

 

新北市政府答辯,該公司工作規則未明訂不得兼差,也沒有勸導林改善或廠商投訴林形象不佳的資料;該公司規定業務員、司機若在外滋事,依情節輕重記過或開除,縱使林的穿著有損形象,也沒有比在外滋事嚴重,應不至於資遣。

 

法院調查,該公司員工證稱有聽到主管告訴林「老闆今天有看到你刺青,你就做到這個月底。」且業者早就在一個多月前就知道林兼差、穿拖鞋送貨;業者雖以多名員工有刺青但未遭解僱舉證沒有容貌歧視,但不能據此推論未歧視林,認定業者有容貌歧視。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21000.shtml#ixzz2hcZcED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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