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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引聯國公約精障者殺人免死?
十年前掐死兩名女童,出獄再誘殺林姓檳榔西施的陳姓男子,法院一、二審均判他死刑,不過最高法院合議庭昨天依據聯合國「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人權保障規範,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被害女的丈夫聆判後表示,陳用殘忍手段活活打死人,沒有任何家屬受得了,他們不可能和被告和解,「一個累犯要用這種方式(指精障)脫罪,他有他的人權,我們的人權在哪裡?」
法界人士表示,即使改判無期徒刑,依法律規定,服刑滿十五年後,即可假釋出獄;陳姓男子(卅一歲)一再計畫性虐殺婦孺,若他再度出獄時,可能不超過五十歲,難保不會再度犯案,全民就只能祈禱「下一個不要是我」。兩公約保障了人權,但無辜人命誰能保全?對被害家屬又如何交代?
陳男的辯護律師高涌誠則說,「不要苛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過是依照法律判決而已。」對於精障者的不幸事件,刑事司法、衛生福利體系應痛定思痛,思考精障者在社會中該如何受到照顧,才能避免發生另一宗血案。
合議庭指出,依據台大等七家醫院鑑定,陳男有精神障礙,根據兩公約的決議,以及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維持死刑的國家,不得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處死;此外,高院將陳男前科一併論法,且未查明殺人動機,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合議庭審酌陳男曾說「對受害者家屬,除了道歉之外,還是道歉」,而陳母也願意湊一百萬元賠償,和高院指稱被告沒有悔意不相符,因此撤銷高院判決。
陳男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二○○三年因掐死十歲和九歲的劉姓姊妹,丟入新店溪棄屍,被判處無期徒刑,經高院五次更審後,改判十二年徒刑定讞,後又因減刑政策服刑六年即出獄。
陳男出獄後,連續三天登報佯稱徵檳榔西施,林姓少婦前來應徵,陳男向林女佯稱隔天繼續面試,趁林女翌日早上踏進屋內,亂棒打死林女,拖她進儲物間,先用棉被包裹,再以鋁板蓋住死屍,擦拭牆面和地板血跡,吃完中餐便當才離開。
法院審理時,陳坦承持木棍毆打林女,但辯稱自己受「心魔」控制,殺人過程被「心魔」架空,清醒後才依稀覺得發生大事。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42800.shtml#ixzz2iT1XPi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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