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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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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藥品服用與藥品廣告的認知() 

   

    然而,藥物的科技發展是有其極限的,人類實在無法預知藥物,所可能發生之所有危險,民眾用藥致發生傷害事件,責任難以確認之下,民眾、廠商、用藥醫師,均在陳情或訴訟過程中,遭受精神與物質上之損害,這些損害一但無法確認責任,又該由誰來負擔?為了解決如此的爭議,衛生署主動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精神,強調無過失救濟,使民眾免陳情、免訴訟,迅速獲得救濟,衛生署公告藥害救濟要點,以救濟病患用藥所受之損害。

  

藥害救濟要點之適用,需經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小組確認,該藥品為衛生署所核准之合法藥品,且在正當使用情況下,始依受害病患程度,給予金額之救濟,但若同一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之受害救濟對象因訴訟、和解或其他情事而取得賠償或補償,則需反法藥害救濟基金已撥付之款項。

   

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申請案件經鑑定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死及障礙(依身心障礙手冊認定障礙等級)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因藥害產生之嚴重疾病(危及生命導致病人住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者),則依所花費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最高六十萬元。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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