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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酒測0.16遭開單法官:警行使裁量權

 

楊姓男子曾酒駕遭警取締,日前再度酒駕,酒測值零點一六,遭警開罰單。他認為,實務上警方對酒測值零點一五到零點一七的駕駛,均以勸導為主,但員警對他堅持開單,並不公平,因此告上法院。

 

楊向法官求情,稱因長輩大壽才敬二杯酒,不是故意酒駕。但法官認為他五年內二度酒駕,不知悔改,判楊敗訴,仍需繳罰鍰九萬元,吊銷駕照三年。

 

台北市警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指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酒精濃度未超過法定標準值零點一五毫克達零點零二毫克者(即未逾零點一七毫克),「得」實施勸導;據此,民眾若未肇事,酒測值在零點一五到零點一七,警方目前以勸導為主。

 

新北市新店區楊姓男子前年五月曾因酒駕遭罰,今年八月,他酒後開著小貨車返家,又被攔查要求酒測;楊不斷拖延,又要喝水又要上廁所,半小時後才配合吹氣,酒測值為零點一六。

 

楊之前聽聞警方實務上超過零點一七毫克才會取締,以為逃過一劫,沒想到員警堅持開單;他認為,自己酒精濃度未逾標準值零點零二毫克,酒測器會有誤差值,警方應實施勸導。

 

楊向法官求情,指當天大伯大壽,他在人情下敬了兩杯酒;家裡只靠他開小貨車賺取微薄薪水,若吊銷駕照,全家將陷入困境。

 

但法官認為,警方不能在測得數據加上誤差值來開罰,民眾亦不容許以減去誤差值而撤銷罰單。法條所謂「得」實施勸導,顯示員警可依情況行使裁量權,決定勸導或舉發;當行政機關作出適法裁決,法院亦當尊重。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78080.shtml#ixzz2oJgrx8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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