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2012空景(1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張貼告示罵人補習班女老師判賠5

 

北市林姓補習班女老師,與已婚的王姓國標舞老師有感情及金錢糾紛,前年底,林女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附近布告欄,張貼手寫及電腦打字的告示,指王男「欠錢不還」、「到處留情」、「下一位善良的女子不要再受騙」等語,遭王求償105萬元。雖然王男指控因林女的行為,導致跟他學習國標舞的學生少了大半,由於王未能舉證,台北地院審理後,只判決林女須賠償5萬元。

 

在刑事部分,林女去年已被依妨害名譽罪判處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59000元確定。

 

教授國標舞的王姓老師向法院起訴說,他因與林姓女子有感情與金錢糾紛,10111月間,林女分別以手寫或電腦打字的方式,在興隆市場、景美橋、萬壽橋下活動中心的佈告欄等地方,張貼告示指他「欠錢不還」、「騙我說早已經跟吳女分手」、「到處留情」、「希望下一個善良女子不要再受騙了」、「王八蛋」等語,王認為林女所張貼的文字內容侵害他的名譽權,因此向法院求償105萬元。

 

在王男的民事求償項目中,王指因林女的誹謗行為,導致跟他學習國標舞的學員減少大半,每月的薪水由原來的10多萬元,剩下兩、三萬元,另請求33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由於王男未能舉證說明薪水的減少,與林女的行為有關,最後法官審酌林女經此已在張貼告示的地點,再張貼道歉啟事,認為林女只須再賠償5萬元,作為給王的精神損失。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414076.shtml#ixzz2purzvy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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