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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4類契約 保險安定基金不保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中,將增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
,如地下保單及國內保險業海外機構在國外銷售的保單,都不在保險安定基
金保障範圍內。
壽險業者表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規定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
應明示清楚,因此,這次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增訂2項規定。
包括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的本(外)國人壽保
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有效保險契約,不包括下列4類契約:
第1是,未經我國法令許可的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的保險契約;第2是,國內
壽險業的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的保險契約;第3是,保險商品的
專設帳簿部分;第4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的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除此,這次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並增訂,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的處理方式及
申訴的管道。
重點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在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做適當
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
資料來源:http://money.udn.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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