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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保險公司推介訴求保險商品應避免使用全委保單等用語  金管會:以免造成民眾混淆

 

針對近來市面上出現訴求全委保單及台幣計價全委代操保單投資人不需擔心匯兌風險等用語,金管會日前表示,全委保單屬於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險,並非由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的投資型保險。另外,全委代操保單的投資標的若為外幣計價,保戶仍須承擔相關的匯率風險。為避免造成民眾混淆,保險公司應避免使用該等用語,以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指出,全委保單、全權委託投資型保單及全委代操保單並非屬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由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的投資型保險。而近期有部分保險公司以全委保單等用語推介訴求的保險商品,實際上屬於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險,保險公司在推介訴求時,除應避免使用該等用語外,並應明確告知民眾該商品運作方式及內容,以避免造成民眾混淆。

 

另外,參照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各項費用、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相關警語等事項,並經其簽章。另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的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的運用,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境外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等為限。

 

 此外,金管會也強調,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其所委外代操的專設帳簿資產所投資的標的若為外幣計價者,保戶仍須承擔相關的匯率風險,並非完全無匯率風險。參照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719&NID=100850.00&kw=&TY=1&sd=&ed=&total=24739&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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