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2012空景(4)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法律研究所-行為能力規定兩岸有別

 

7月12日,北京市天橋工商所工作人員在查抄一家無營業執照的商店時,

要求年僅13歲的店主女兒簽字。事後,工商所工作人員向家人道歉,稱

並無過激行為,只是依法執行。

 

依大陸《民法通則》第11、12條的相關規定,10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屬

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有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店主

女兒的簽字應屬無效。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定,兩岸的規定並不相同。依台灣《民法》

第12、13條的相關規定,7至20歲的公民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結婚

者除外。

 

該法第980條對結婚的年齡要求,年滿18歲的男性已婚者,年滿16歲的女

性已婚者,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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