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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景(64)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民眾出售持有 2 年內但卻未辦戶籍登記自用住宅 國稅局:仍須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詢問有關出售持有二年以內的自用住宅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問題,發現民眾通常只知道需要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的條件,而忘記需要有辦竣戶籍登記的限制。

 

特種貨物稅,即所謂奢侈稅從實施以來,即有相當成效,國稅局昨天表示,許多民眾只知道出售二年內自住房地,如果不想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話,需要有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才行,但是近期卻發現有數起奢侈稅案例,民眾所出售的自用住宅,因為沒有遷入戶籍,導致雖然有符合自住房地,但仍然需要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民眾九十九年十一月在台南市購屋,且名下只有該筆房產,並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不過因為工作關係,忘記將原本設籍的地址遷到該屋下,導致在其出售房屋後,因為該原因遭到國稅局通知補徵奢侈稅,以及進行罰款;此外,國稅局也提醒,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均是以戶籍登記來判斷,縱使事後可以舉證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然無法免予課徵。

 

參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屬於課徵的特種貨物標的;但如果是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且有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依照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例外不屬於特種貨物。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3&NID=104040.00&kw=&TY=1&sd=&ed=&total=24814&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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