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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精子提供者過世後才以人工受孕產下子女 美國最高法院:子女無權分配其遺產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宣判,佛羅里達州一名寡婦以其丈夫生前冷凍的精子,用人工受孕的方式懷孕且生下的雙胞胎,無權分配到其先父的遺產,因該人工受孕是在精子提供者即其夫死後才進行,故兒女出生後將無合法權利可以參與遺產分配。

 

佛州一名男子於一九九九年再婚後不久,突然發現罹患食道癌商量過後決定,由於其與其妻擔心化學治療可能造成日後不孕,因此儲存精子在精子銀行。該名男子於二零零二年三月癌症病逝,其妻以其生前存在精子銀行的冷凍精子進行人工受孕,在其過世後一年半產下一對雙胞胎。但當其妻代表這對雙胞胎向美國社會安全局申請領取其身後的福利金時,卻遭到拒絕,因此狀告法院。

  

區域法院判決認為,該對雙胞胎確為該名男子的親生兒女,因此,有權分配遺產。不過,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卻引用類似判例指出,如果人工受孕是在精子提供者死後才進行,則其兒女出生後並無合法權利可以參與遺產分配。根據佛州法律,除非提供精子的當事人曾在生前所立的遺囑明確指出,冷凍精子以人工受孕方式生下的兒女也有權利分配遺產,否則當事人過世後才以人工受孕方式產下的子女,沒有權利分配遺產。美國最高法院日前贊成聯邦上訴法院見解,宣判該對雙胞胎無權申請其父的社會福利金或分配遺產。

 

 在臺灣,參考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醫療機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夫妻無同條第1項項第2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另參考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同法第1063條第1項,妻的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521&NID=102069.00&kw=&TY=1&sd=&ed=&total=24840&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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