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2012空景(1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GPS查外遇 不算妨害秘密

高雄市林姓婦人委託徵信社調查丈夫外遇,在丈夫轎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涉妨害秘密,高雄地院判她拘役50天,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她並非「無故」侵犯隱私,改判她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984月間林姓婦人(36歲)以25萬元委託當時任職徵信社的楊姓男子(法院通緝中)調查丈夫外遇。林依楊指示申辦3組電信門號後,將各門號SIM卡交給楊,楊裝入一個具有GPS衛星定位追蹤功能追蹤器,一天夜裡在中山大學停車場,將追蹤器裝置在林女丈夫使用的轎車駕駛座底下,用以追蹤丈夫行動。丈夫發現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林女辯稱她有告訴徵信社,不可以做違法的事情,徵信社只說GPS 可以讓她知道車子的去向,並沒有告知另有監聽、錄音的功能。 

一審法官認為,以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他人車上,是對他人生活進行全面性而無限制的監控,嚴重妨害他人的自由,。

 

二審法官則表示,林女為調查丈夫外遇,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的動機,並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與急迫性,應非「無故」妨害丈夫的秘密。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39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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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心得:根據刑法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惟,就夫妻間要蒐集配偶一方之出軌行為,無論是靠個人或是委託徵信社,均有涉及妨害秘密罪章之可能。該條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

小編提醒各位,因法條構成要件中有「無故」之構成要件,在做蒐證行為時,應注意手段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以及與目的關連性,這樣就可以避免自己受到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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