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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賣屋意願書違消保法 房仲敗訴
王姓女子委託仲介賣房,仲介洩漏底價還上門騷擾,她反悔不賣反被仲介告。台北地院認定雙方契約違反消保法,判決仲介敗訴。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王女想出售位在台北市仁愛路的房子,於是在民國99年12月間與房仲簽定「專任委托銷售契約」,約定底價為新台幣2396萬元。
房仲業者說,後來有客戶願出高於底價價錢買房,付了訂金,並簽定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沒想到王女卻違約反悔拒賣。房仲認為雙方契約約定「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時,買賣契約成立生效」,而對王女提告,要求對方仍應依約給付服務報酬95萬餘元。
王女控訴,買家雖拿出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但不代表雙方成立買賣契約,她仍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仲介當初低報市價,害她以低價委賣,簽約隔天又有一對男女上門狂敲、按門鈴騷擾 2小時說要和她「談房子的事」,她嚇得到警局備案,後來她多次告知房仲不再委賣,雙方銷售契約即終止。
法官審理後,為查明這對男女身分,比對字條筆跡,發現原來竟是房仲業者 1名于姓女員工將底價洩露給另家房仲,假扮客戶急著上門搶買房,于女東窗事發後遭開除。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女與房仲契約中規定「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格,買賣契約成立生效」違反消保法,並剝奪雙方關於契約的決定權,且賣方應有選擇權不接受買方出價,房仲擔任居間人,在斡旋和委託時無權代理王女與誰簽約。
法官認定,仲介洩漏底價且不當騷擾,破壞王女對仲介專業的信任,王女有權終止委託契約,判決仲介敗訴。全案可上訴。
小編心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11條1項之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又依同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在這個案件,由於前有房仲業者故意報低市價又將底價洩露給另家房仲,使另家房仲假扮客戶急著上門搶買房屋,所以法官認為房仲契約中「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格,買賣契約成立生效」的條款,剝奪雙方關於契約的決定權(即就房屋底價之戳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11條1項之規定。
小編在此提醒想要委託房仲業者賣房子的朋友,可以先自己留意左鄰右舍的房價,以免失去就房屋底價之戳商機會。
資料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1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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