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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酒駕肇事傷亡 金管會:保險公司可以除外責任拒絕理賠傷害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被保險人若有投保保險法第131第1項規定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而因為酒駕肇事而導致意外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依同法第133條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的除外責任規定,不負賠償責任。

 

 

金管會指出,傷害保險具有保費低、高保障的特色,已經是民眾對於風險轉移的重要工具,所以民眾在購買意外險保單時,應當注意保單條款中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的約定,如保險法第133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所以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酒駕時,即因違反犯罪行為的除外責任,而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意旨,被害人雖係因交通事故意外而死亡,而符合係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承保的範圍,但酒駕肇事係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公共危險罪,因此保險公司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4條第1項第2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除外責任規定,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可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此外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另外還得面臨刑事責任,因酒駕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乃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所明定。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3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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