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法律文摘】民眾投保應確認親筆簽名
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審閱並親自在
要保書及被保險人的欄位簽名,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民眾投保時,不論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都
應該要確認親自簽名。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
簽名,或依規定,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所投保含有
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指出,要保書包含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 3部分,
其中告知事項要保人應據實填寫,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定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應確實逐一檢視要保書填寫內容並確認後再
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也要求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及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消費者詳實
說明,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
屬公司將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 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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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root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2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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