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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景 (7)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法律研究所-遺囑財產處理大陸規定更自由

 

關於遺囑繼承的財產處分,依台灣《民法》規定,遺囑人必須給法定繼承人

遺留特定的份額後,才能自由處分剩餘遺產。必須遺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部分

叫特留分。

 

相對於台灣對遺囑財產分配的限制,大陸法規並無特留分的規定。

 

依大陸《繼承法》第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

第37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

必要的遺產份額。

 

由此可見,對在大陸有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來說,可能會因遺囑而喪

失繼承財產的機會。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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