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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同居關係發生暴力事件 內政部:被害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尋求保護
內政部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已將家庭成員由配偶或前配偶擴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因此,同居伴侶間如果有發生暴力事件,被害人均可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支持性服務或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施暴者繼續施以暴力。
內政部表示,根據統計資料顯示,一百零一年度一月至六月通報家庭暴力事件計六萬六千二百五十件,其中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計三萬六千六百零二件。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中,配偶與前配偶間暴力案件計二萬七千五百六十六件,約佔百分之七十五,同居關係暴力案件計五千二百五十八件,約佔百分之十四。如果有遭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以撥打一一三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內政部說明,為了擴大保護家庭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對於家族成員的定義,已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納入範圍,換句話說,過去或現在有同居關係者,如果有發生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為保障被害人身安全,除可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同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列的緊急救援、驗傷採證診療等支持性服務;被害人也可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施暴者繼續施以暴力,並能透過法院裁定讓施暴者接受相關處遇服務以終止暴力。
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屬於社政法規、福利法規性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定,為使更多人獲得保護令保護以及其他扶助、護衛、輔導與治療,所以同法第3條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範圍較民法第1123條所規定的家長、家屬範圍為廣,只須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有同法第3條家庭成員關係,一旦發生侵害,即屬家庭暴力,並不以同財共居為必要。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7&NID=104229.00&kw=&TY=1&sd=&ed=&total=24856&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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