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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空景(43)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醫師未盡注意造成患者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構成違反業務過失致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對於看守所特約醫師日前因為對收容人漠不關心,於收容人關節疼痛坐輪椅看診,並且表達身體不適時,並未及時給予抽血處置,涉嫌看診疏失,造成收容人因低血鉀休克身亡,因此判決醫師違反業務過失致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指出,收容人在進桃園看守所時已向醫師表示「鉀離子過低」,而在看守所藥品種類不足下,本應按照羈押法第7條之1第1款規定,於收容人現罹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者護送醫院,並即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但該名醫師並未進行其他必要治療與處置,導致收容人死亡,因此該名醫師因業務上的過失,導致收容人死亡的結果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此乃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明定。

 

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39號刑事判決要旨,醫療過失,係指醫療人員違反客觀上必要的注意義務而言,原則上固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的醫療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然若醫師限於設備及專長,未能確定病因或提供病患較完備醫療服務,即應為轉診,其應轉診而未轉診,使病患未及接受較妥適完整的治療,並因而致病患發生死亡的結果者,能否謂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任何疏懈怠忽的責任,非無研求的餘地。因此本案醫師因為在診療行為中未盡注意義務造成收容人死亡,桃園地方法院才會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判決該醫師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此外日前行政院衛生署與法務部溝通,對於醫療行為應否除罪化做相關討論,由於現行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醫生開刀經常會涉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者,因業務上的過失而傷害人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導致現在很多醫生不願從事救人工作,影響民眾健康,因此雙方正溝通是否應限縮醫療責任。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4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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