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2012空景(46)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外遇男訴請離婚 法院判不准

 

邱姓男子為了外遇對象向法院請求離婚;法院認為邱男與妻子的感情雖難以恢復,但應歸責於邱男,日前判他敗訴確定。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苗栗縣邱姓男子控訴妻子婚後怠於整理家務、料理三餐,還經常懷疑他有外遇,指責他有婚外情,不時檢查他的手機質問,又兩造已分居8年,形同陌路,向法院請求離婚。

 

邱妻主張,邱男嫌棄兒子患有自閉症,自行搬離兩造住處,且另交女友,還為了外遇對象想與她離婚,以毆打、羞辱及不支付家用生活費等方式企圖逼她同意。

 

法院一、二審依兩造女兒的證詞,認為邱男羞辱妻子並自以為傲,完全喪失夫妻婚姻關係應有的互助、互尊、互愛的本質,邱妻已盡照顧家庭責任,無可歸責之處。

 

法院認為兩造感情不睦,難以恢復,但婚姻破綻要歸責於邱男,邱男不得依法請求離婚,判他敗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相關條文:民法10522項,我國離婚採有責主義,除有1052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資料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1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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