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空景 (5)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選購服飾精品常發生之糾紛() 

※ 服裝標示不清:

 

()問題之發生: 

秋月向B商店購買由A公司自美國進口的金色亮片套裝,沒想到穿第一次後,將衣服掛在衣櫥裡,隔不久再穿時,卻發現領口、袖口都已褪色。秋月找B精品店理論,哪知B店負責人竟以衣服售出超過三天為由,拒絕退換,經秋月再三爭取,店家始勉強答應賠償新台幣五百元,並表示該店僅負責銷售,衣料部分一概不負責任云云。

 

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正式實施「中華民國服飾標示基準」,規定服飾應標示:製造商、進口商的名稱、地址、生產國別、尺寸、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等事項。本件衣服為美國製品,但標示上並無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可謂標示不清。 

()法律之規定:

 

本件套裝尚未送洗,領口、袖口吸汗部位即已褪色,應屬製造商染整、加工不當所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從事經銷的廠商(本件為B商店)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損害,應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廠商連帶負賠償責任。同法第九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的廠商(本件為A公司),視為該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的提供者,應負第七條的製造商責任。因此,進口商A公司與經銷商B廠商應對秋月負連帶責任,即B商店應同意秋月退貨或賠償秋月的損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廠商應依商品標示與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第一項)。進口的服飾,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的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第二項)。商品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進口商也應加以標示(第三項)。本件廠商未依規定標示,顯然違反消保法之規定。

 

()因應之道: 

    消費者在選購服飾時,宜選擇標示完整的衣物,如此,除可依標示洗滌、保養服飾外,萬一服飾有瑕疵,亦可依標示請求進口商與零售商店負連帶責任,消費權益較能獲得保障。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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