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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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網路購物「標錯價」之責任歸屬()

   

    近年來網路購物的商業型態日漸蓬勃,因為其交易方式特殊性,導致交易糾紛也層出不窮。因網路購物係以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予廣大消費者,而非透過實體通路購買商品,此種虛擬通路的模式,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為「郵購買賣」,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節雖就特種買賣設有規範,但對於網站標錯價之責任歸屬卻並無特別規定。故本文即針對此種常見且易造成消費者不利情況的糾紛態樣,特別予以說明。

 

(一)發生之態樣

    近年來,陸續發生部分購物網業者主張其網路商品標錯價,片面取消訂單等案件,例如某購物網陸續發生十二罐要價900元之蜆精標成2元;50,000元的相機鏡頭標成18,900元;7,900元的數位相機標為790元等眾多案例,造成民眾因信任該價格而訂購,業者事後卻表示其係標錯價之網購商品,認與市價差距過大,無法出貨,片面取消訂單,致原本可預期購買到商品之消費者權益受損。類此案例,由於消費者面對態度強硬的網站業者不出貨也常莫可奈何,究竟消費者應如何保障權益?可從以下幾點探討分析。

 

(二)法律依據

    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故回歸民法相關規定可知,此種交易,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故倘業者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1.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     民法第91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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