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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網路購物「標錯價」之責任歸屬(下)
(三)主管機關見解
1. 作法:
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業者亦應負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依照原標價負責。
2. 理由: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認為網站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2)其次,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究係駭客入侵造成?還是網站經營者自己的錯誤?均非一般消費者可以查證的。
(3)民法第91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故:
A、消費者認定標價是錯誤,還是促銷?
B、若認定消費者「明知」,則前提是否認定消費者有「查價」之義務?
C、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如一次買20台相機即認為是批貨商而明知價格等。
業者若欲主張民法第91條但書,亦應就上述疑義負舉證責任。
(4)此外,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覆系統)來回覆,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即便在購物網站上有宣示風險分擔等條款,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
由此可知,針對網站標錯價格之現象,因為企業經營者在各方面資源皆站在比消費者優勢的地位,所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見解亦站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判斷,將舉證責任由企業承擔。畢竟,消費者在網路購物的型態中,因未見實體商品,故價格之因素更顯重要,因該標價而訂購,已成立有效的契約及合理之信賴利益,若允許業者標錯價竟可片面取消訂單,對買賣一方的消費者而言過於不利,況業者控管風險的能力大於消費者,故責任歸屬之方法,將舉證責任劃歸業者承擔,確實較為公平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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