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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消費者購買禮券應注意事項(上)
近來所盛行發行的商品禮券,其主要行業包括各百貨公司、大賣場,甚至各種休閒服務、塑身美容、飲食火鍋店、書局等。又除了一般所熟悉之實體商品禮券外,更朝向無紙化方向發展,即電子禮券之發行。市面流通禮券種類繁多,名稱雖然不一樣,如運動券、提貨券、洗車券或圖書禮券……等,但是在性質上都是禮券的一種,都是由業者先向購買的消費者收取金錢,再交給消費者未來使用的一種憑證。由於以往業者發行禮券並無提供履約保證,萬一業者倒閉時,消費者持券前往消費時,已人去樓空,消費者手中持有的禮券,瞬間變為廢紙一張。或是業者在禮券上記載使用期限、截角無效、限制使用地點等,常常造成使用禮券的消費糾紛不斷,故本文特別就現行禮券的相關規範與使用的限制作說明,以提醒消費者使用禮券應注意的事項。
(一)何謂商品(服務)禮券
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如果晶片卡為多用途的現金儲值卡(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或是由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則不屬於此所規範之禮券。
(二)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
由於禮券的種類多樣,目前各中央主管機關公佈之各類定型化契約中可見:
1. 皆應有三大應記載事項:
(1)「禮券發行基本事項(發行人名稱、地址、負責人等基本資料、禮券之面額/項目/次數、禮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等)」。
(2)「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3)「履約保證(同業連帶保證、公會連保協定等)」
2. 所謂履約保證責任,以下方式擇一即可:
(1)以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2)同業相互連帶擔保,指市占率至少5%以上同等級之同業。同業擔保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3)將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而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4)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使持本禮券之消
費者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5)其他經經濟部(交通部、體委會、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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