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消費者購買禮券應注意事項(下)
(三)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事項
1. 最常見限制消費者使用禮券之類型:
(1)訂立使用期限
(2)「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恕不找零」等
(3)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8)廣告僅供參考
2. 若有上述不得記載事項而仍記載時,該違反條款視為無效,除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外,其他部分仍有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6、17條)。
(四)禮券合理限制
但需特別提醒的是,如果禮券僅限定平日使用或是假日、旺季須另加價,則屬於合理限制,可以記載於禮券上,但是必須以顯著字體使消費者知悉,且對於平日、假日、淡季、旺季的定義也應明確標示,使消費者不會有誤認之虞。
購買禮券,除了注意上述記載與否的事項外,也必須注意並非每一企業經營者皆可販售各種商品(服務)禮券,法令禁止販售或有特殊規定方得販售之商品或服務,當然也不得以發行禮券方式迴避相關規範,例如含行程規劃或交通往來之旅遊套票,需持有旅行業相關執照之企業經營者始得發行;菸酒禮券則需持有菸酒商許可執照之企業經營者始得發行。不論如何,消費者購買禮券時,一旦發現禮券記載不清或標示不明時,就應該提高注意,方能避免買到「看似有價實沒價」的禮券了。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法律諮詢專線07-5222991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