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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保健食品的訪問買賣與廣告不實問題(上)
※ 訪問買賣七日內退貨
(一)問題之發生:
夏荷在郵局門口遇到廠商業務員推銷奈米酵素,該推銷人員表示,奈米酵素是以進口牛乳為原料,經最新儀器及技術提煉,食用後可以改善體質,可讓人看起來年輕、有活力。夏荷怦然心動,一口氣買了十盒。
沒想到夏荷服用該奈米酵素三天後,竟出現過敏現象,皮膚長出疹子,奇癢無比,聯絡業務員,然而對方竟表示那是體內排毒的正常現象,不久毒素排完,就恢復正常。夏荷相信業務員的說詞,就繼續服用該酵素,但過敏現象卻越來越嚴重。於是到醫院看診,醫生表示,可能是不明食物引起的過敏,經服藥後,症狀逐漸改善。
夏荷要求業務員退貨,但業務員竟表示,那是夏荷個人體質關係,而且已過了法定七天的退貨期間,因此不得退貨,令夏荷氣憤異常,因為購買該酵素時,業務員並沒有告知退貨有七天內的限制。夏荷將該酵素送去鑑定,竟然發現其成分中含有過量的三聚氫胺,只好再去檢查腎臟,又花了不少費用。
(二)法律之規定:
本件廠商未經夏荷邀約,在郵局門口推銷所謂奈米酵素,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規定的「訪問買賣」。因時間匆促,夏荷欠缺深思熟慮,對買受的奈米酵素瞭解有限,以致事後深感後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就此種訪問買賣,夏荷對於收受的奈米酵素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貨,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
(三)因應之道:
對於訪問買賣,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猶豫期間內,享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因此消費者宜保留購買商品的憑證,以便須要退貨時使用。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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