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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保健食品的訪問買賣與廣告不實問題 ()  

   

廣告不實

()問題之發生:

春花因看甲電視台所刊登的「保肝寧」廣告,聲稱乙公司所研製的「保肝寧健康食品,具有活化肝細胞,阻斷B型肝炎病毒複製等治療效果,乃怦然心動,購買了五瓶,但吃了三瓶後,非但沒有廣告中所標榜的療效,反而引發猛爆性肝炎而住院治療,差一點喪命。春花可否請求甲電視台與乙公司賠償損害?

()法律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廠商,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廠商違反上開規定,致消費者或第三人發生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廠商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因此,製造商乙公司應賠償春花住院治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此外,春花也可依民法的規定,向乙公司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請求賠償。

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例如報社、電視台)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春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應與乙公司負連帶責任(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本件行政院衛生署雖然許可此商品之銷售,但係歸為「食品類」,故根本不可能有廣告的療效,甲電視台於刊登廣告時,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不實(例如產品包裝標示不清,無許可證字號,可以輕易查知與廣告內容有出入),則春花可要求甲電視台與乙公司連帶賠償其醫藥費等損害。

()因應之道:

消費者於選購健康食品時,宜注意產品之包裝標示,以及許可證字號,並向專業人員諮詢,瞭解其效用後,再行購買,以免誤信業務人員之推銷言語而吃虧上當。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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