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空景 (19)小小張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預售屋買賣需知  

()問題之發生:

1.     廣告不實,例如:廣告中所謂游泳池、籃球場,實際上是蓄水池、小草坪或小空地,建商於銷售時所承諾的公共設施,於建物完工時,不是付之闕如,就是縮水、走樣。

2.     坪數不足,例如:買賣契約書上約定,誤差在百分之一範圍內,互不找補,但大部分的新屋多係坪數不足(尤其多數誤差正好在百分之一範圍內,建商無庸補貼消費者,不免令人懷疑建商是否故意製造坪數不足之現象,以賺取差價)。

3.     房地買賣契約條款文字冗長,且不易瞭解,消費者有時不知其真義,迷迷糊糊簽訂契約,未能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偏偏契約中隱藏許多不利消費者之條款。

4.     房屋完工或交屋日期,約定以「工作天」為準,致實際交屋日期很難確定,因須扣除假日、雨天、颱風天等,使消費者無法掌握交屋日期。

()法律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即建商)對於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建商不得主張廣告「僅供參考」。消費者宜收集建商之廣告(含書面文宣、以影片介紹預售屋之DVD等),以便主張自己的權利。又一般預售屋買賣契約大多約定: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雙方互不找補。房屋坪數若有不足,不足超過百分之一部分,消費者可要求建商補貼不足坪數的價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議修正中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初步會議決議:預售屋買賣面積如有誤差,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免予找補之規定,予以刪除;規定坪數不足部分,賣方應全部找補;坪數超過,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如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買方得解除契約,可供參考。

()因應之道: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對於買賣契約,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依上述契約範本所訂,消費者有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故消費者可要求建商先行交付契約書,俾便仔細審閱契約條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又預售屋之完工或交屋日期,宜約定以「日曆天」為標準,並註明最遲之交屋日期,及遲延之罰則,如此對消費者較有保障。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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