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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天災保險納入政府整體規劃天災風險一環 金管會副主委:相當重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參加知名大學所舉辦的我國整合性天災風險管理政策研討會表示,透過政府財政規劃,將天災保險納入政府整體規劃天災風險一環,作為民眾防災工具之一,相當重要。
金管會副主委表示,由於全球氣候變遷導致災害不斷,尤其溫室效應導致天氣異常,使天災的次數愈來愈多,根據統計,去(一百)年全球災害次數為八百二十次,災害損失三千八百億美元,其中跟天氣有關的就有七百五十次。就區域而言,亞洲約二百四十次,是全球第二大,僅次於美洲,臺灣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及亞熱帶,颱風及地震的的頻率很高。
金管會副主委並表示,天災發生時,事後救助金額遠大於事前預防金額,政府對於民眾的生命、財產的傷害及基礎工程的損失,都必須投入資金救助及災後重建,而這些資金原是用於長期、整體經濟規劃發展使用,所以一定要做好天災防治。又因天災損害特性與其他保險不同,除非政府採取補助性、強制社會保險機制,否則透過天災風險機制,要取代政府救助是困難的。
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8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另參考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414&NID=102583.00&kw=&TY=1&sd=&ed=&total=24864&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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