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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景-2 (24)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停車位買賣需知  

   

 ()問題之發生:

    由於交通頻繁,幾乎家家戶戶都有自用汽車,但因舊大樓所設置之停車位不足,因此消費者現今購買房屋大多會購買停車位。實務上常見到的糾紛為:1、停車位太小2、停車位之所有權以公共設施持分顯現,但其面積實際大小與所有權持分不相當。

    消費者購買預售房屋地下室停車位,建設公司所擬的定型化契約,大多只寫停車位在地下層第幾層?編號幾號?而未註明車位的長度和寬度。雖然建設公司的銷售人員在出售車位時,曾向購屋的消費者口頭說明車位的長度、寬度,但買賣契約書上,多數並未加以記載,以致產生糾紛。

    常有消費者在建設公司交屋後,才發現其車位太小,停車困難,尤其停車位旁邊為牆壁或柱子,往往車門一打開,就碰到牆壁或柱子,致駕駛人很難進、出車門。此外,因為車位太小,車輛離停車位邊線太近,如果兩旁都有車子時,進、出停車位,必須極為小心,否則很容易和兩邊的車輛擦撞。

()法律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平面式停車位每單位長為6公尺,寬為2.5公尺(機械式停車位每輛長為5.5公尺,寬為2.2公尺),若車位設在室內,有一半的車位長、寬可以各加減25公分,亦即小型車位,最少須長5.75公尺、寬2.25公尺。因此,車位可分為大、小兩種車位,大車位長6公尺、寬2.5公尺,小車位長5.75公尺、寬2.25公尺。如果消費者的車輛是大型車,則宜注意所購買的是否為大型車位。

()因應之道:

    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宜要求建商在買賣契約書上註明車位的尺寸大小,如此就可避免上述停車困難的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避免上述停車困難的情形發生,研議修正中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初步會議決議:就停車位買賣,除約定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車位規格為長幾公尺、寬幾公尺外,尚註明可停放長幾公尺、寬幾公尺、高幾公尺之車輛,足供消費者參考。尤其日前流行的休旅車,高度較一般車輛為高,故消費者在購買停車位時,除了注意車位的長、寬外,還須注意其高度,以免車輛無法進入地下室停車。

 

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pc.gov.tw/_file/1962/SG/28418/FG0000001962000011_5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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